第十四条

有效

蓄滞洪区应当设置有线通讯和专用无线通讯两套通讯系统。有线通讯建设要纳入城乡电信网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实施;防汛专用无线通讯建设,由各级防汛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报警设施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和群众习惯设置,并将报警方式公布于众,确保报警及时有效。

防汛通讯必须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