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蓄滞洪区居民安全转移预案。安全楼和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上应当标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