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