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市统计工作。

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区、县的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