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市统计工作。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区、县的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