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统计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统计检查员由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委任,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并检查其实施情况;(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三)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向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四)完成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统计检查任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