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统计检查员由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委任,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向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完成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统计检查任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