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统计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检查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统计检查职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