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统计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统计检查员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员证》。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