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统计检查员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员证》。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