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目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造林绿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