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