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目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造林绿化。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