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森林、林木、林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证书是该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