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Chapter 2 林地林权管理Article 11In force森林、林木、林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证书是该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