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第十条有效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依照前款规定实施流转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