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技术协作活动;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