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会应当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工会代表职工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参加劳动争议处理,参与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