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总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离休、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