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与职工民主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候选人。公司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