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与职工民主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国有企业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改组、改制、兼并、联合、分立、拍卖、出售、破产等重大问题,并向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同意或者否决职工分流安置、经济性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