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与职工民主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