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已修改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政府向同级工会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及时研究处理工会反映的职工和工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