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行业工会的法律服务机构,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劳动模范以及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组织,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