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的标准化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区、县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区、县的标准化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