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