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本办法对违反标准化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