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技术监督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