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四章 标准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产品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发给《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符合有关规定的,准予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