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四章 标准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企业产品标准一经发布,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改正后再予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