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二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二)不符合安全认证标准或者未取得安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三)未注明所执行标准的;(四)标签、标志等标识和使用说明不符合规定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