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企业产品标准一经发布,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改正后再予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