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四条已废止下列标准必须实施:(一)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三)企业申明执行的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