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五条已废止企业必须按照登记、备案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标志等标识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