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企业必须按照登记、备案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

产品标签、标志等标识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