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地方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和企业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