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企业制定的标准在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上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使用单位、生产单位、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有关专家论证后,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企业对产品标准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