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一条已废止正式批量生产工业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标准生产:(一)没有产品标准的;(二)执行废止标准的;(三)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不能全面、准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无标准生产产品的企业必须制定或者补充完善标准,不得无标准生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