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正式批量生产工业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标准生产:

(一)没有产品标准的;

(二)执行废止标准的;

(三)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不能全面、准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

无标准生产产品的企业必须制定或者补充完善标准,不得无标准生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