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已废止企业生产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的依据。鼓励企业采用已有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