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对故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