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社会办医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