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假借行医进行迷信活动诈骗、勒索财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