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