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社会办医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或者新闻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有关医疗广告,工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