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对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的游医药贩,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实施现场处罚。

为游医药贩或者无许可证、执业证者提供行医场所等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前两款规定的处罚时,公安、工商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