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游医药贩或者无许可证、执业证者,提供行医场所等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