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