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社会办医机构的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广告管理的规定,发布前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不得擅自改变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