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卫生行政部门设社会办医机构监督员。社会办医机构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