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二十条已废止许可证和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