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十九条已废止社会办医机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时,由批准机关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