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十七条已废止社会办医机构的名称、场所、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需要变更时,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