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十六条已废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所属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未经其所在单位批准,不得在社会办医机构兼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