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十四条已废止社会办医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立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